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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没有证据前罗基案不构成体育欺诈 审判可评估所有重要因素

来源:都灵体育报 发布时间:2026-05-08 22:37:15

体育资讯05月08日讯 《都灵体育报》采访了律师多诺弗里奥关于罗基案的看法。多诺弗里奥曾参与报道和代理2006年的“电话门”事件。

多诺弗里奥律师,到目前为止,您对这起调查有什么看法?

“刑事调查仍在进行中,目前掌握的信息太少,还无法判断这究竟是单纯的程序性违规,还是真正的体育欺诈行为。而要构成体育欺诈,必须有明确的故意,也就是蓄意篡改比赛结果的清晰意图。”

您曾与卢西亚诺·莫吉一起报道过“电话门”事件。与2006年的那次“海啸”相比,两者有可比性吗?

“必须等待调查结果,才能了解当年那场体育诉讼中所采用的定罪标准是否也适用于当前事件。当然,当年的判例因其对涉案人员被指控行为的严厉评估,已经形成了司法先例。”

目前俱乐部中无人被调查,那么谈论体育欺诈有意义吗?

“抽象地、纯粹从理论层面来说,是有意义的。但过往案例表明,在已确认有罪的情况下,通常都涉及‘受益’俱乐部的参与。无论如何,FIGC(意大利足协)规则第6条第5款在这种情况下都提到了推定责任:‘俱乐部被推定对为其利益而实施的体育欺诈行为负有责任。’”

比赛中疑似“敲击VAR室的门”能否构成体育欺诈?

“在我看来,由于不具备我之前提到的前提条件,即具体的主观故意,这最多只是一种简单的程序性违规。”

如果接触的是联络人(例如俱乐部的裁判关系经理),且没有不正当施压的证据,俱乐部的情况会有所不同吗?

“在这种情况下,不存在任何违规行为,因为该职位的设立正是为了作为联络人,并被授权进行接触和沟通,只要这些沟通不演变为其他性质。只要表达意见没有变成非法要求,就不构成违法行为。反之,即使不构成体育欺诈,也可能违反第4条,即关于忠诚与公正的一般原则——这正是‘电话门’事件中所适用的条款。”

比赛是否真的被篡改结果重要吗?

“这是一个经常流传的误区,即认为构成体育欺诈必须实际在赛场上获得了利益。但规则恰恰相反,它也会处罚单纯的‘试图’行为,即所实施的策略,即使该策略最终没有带来任何好处,甚至那场比赛还输了。”

总结一下:如果被证实存在对国米(或其他俱乐部)要求的顺从,那么相关比赛输了也无关紧要。

“如果存在具体主观故意,第30条对此已有明确规定。”

联邦检察院正在等待文件。这与体育司法对效率的要求相矛盾吗?

“我认为不矛盾。由于需要等待米兰检察院移送文件,FIGC检察院调查工作的完成时间必然会延长,不过后者随后将有60至120天的时间来决定是结案还是将调查对象移送处罚。”

体育司法能否使用审判中未最终确定的证据?

“在体育审判中,所有被认为重要的因素都可以进行评估,即使这些因素永远不会被纳入随后的刑事审判,因为它们不构成证据。与州法官相比,联邦法官在文件记录方面手续较少,自由裁量权也更大。”

体育司法能否使用在诉讼中未被固化的因素?

“在体育诉讼中,可以评估所有被认为具有重要性的因素,即使是那些永远不会进入后续刑事审判、达不到证据等级的因素。与国方法官相比,联邦法官的文件形式要求较低,而评估自由裁量权更大。”

可能的处罚何时会产生效果?

“在此类案件中,除非出现追溯剥夺冠军头衔的情况(按照查实的时间追溯),否则可能的处罚不会影响早已结束的前几个赛季,而只会影响后续赛季。”

罗基没有回应检察官的传唤。这该如何解读?

“这是一种有其自身逻辑的辩护策略,但就目前而言,无法赋予它更多意义,也无法作为其他情况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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